抢答题-文字叙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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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上述案例中暴露的主要问题及违章条款?

(1)韩某既不是工作负责人,也不是工作班成员,在未向工作负责人请示、当日工作未结束的情况下,指挥工作班成员从事其他工作,不符合安规、“两票”规定,属于违章指挥行为。且韩某误将165号杆说成185号杆,导致孙某、高某来到带电电杆。

(2)当日工作票内容仅为10kV 922线83号杆安装真空断路器并接通ABC三相引流工作。孙某、高某安装故障指示器的行为属于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922线在2018年7月份进行过切改,922线185号分支线现由另外电源点接带,但185号杆的杆号牌暂未更换。孙某、高某未注意切改后的临时杆号,误认为作业地点是已经停电的922线185号杆。

(4)工作班成员在未请示工作负责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现场从事其他工作,未履行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违反劳动纪律。且登杆前未进行验电,违反安规、“两票”规定。

(5)工作负责人履责不到位,未对工作班成员进行有效管理,工作班成员离开现场时未履行变更手续。

2009年6月25日,某供电公司送电工区带电班在66千伏木瓦线56号塔进行安装防绕击避雷针作业。8时整,王×签发了带电作业票。工作负责人杨××宣读工作票、布置工作任务和落实好安全措施后,工作班成员开始作业。11时15分,56号塔上作业人在安装防绕击避雷针过程中,由于安装机出现异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工作负责人杨××在指定签发人王×作临时监护人后,在未做任何交待的情况下即登塔查看安装机异常原因,当杨××在塔上对安装机调试时,工作票签发人王×(工区领导指派其对现场作业进行检查指导)擅自攀登至56号塔中横担处(未换位),导致人身与中线引流安全距离不足,中线引流对人体放电。由56号塔高处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试分析该起事故中的违章行为。(线路安规4.5、5.3.11、5.5.3、5.5.2)

(1)本作业过程中人员站在下相横担处与中相线引流线安全距离不足,造成中相引流线对人体放电。违反线路《安规》5.3.11.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杨××在指定签发人王×作临时监护人后,未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即登塔查看安装机异常原因。违反线路《安规》5.5.3“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

(3)临时监护人擅自登塔,没有与带电部位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线路《安规》5.5.2“专责监护人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和8.1.1“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准小于表3的规定”的规定。

(4)工作班成员没有制止现场违章行为(非工作班成员登塔作业)。违反线路《安规》4.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的规定。

7月24日16时31分,某供电局220kV某线路高频零序三段B相跳闸(三段不经重合闸),经调度同意强送成功。7月25日,该局送电工区安排全线带电查线,10时许,该工区副主任齐某和另一人为一组,在巡查到横北岭高山跨越山洼108~109号塔之间线路时,发现树梢有放电烧焦痕迹。因通信无法联系停电且路途较远,齐某决定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用手锯伐树,11时41分,在未做好树木顺导线倒落措施情况下,所伐树木横向倒向导线,造成导线对树木放电,树根下草着火,同时导致齐某双下股部分被电弧灼伤(穿化纤衣服)。试分析该起事故中违反线路《安规》的行为。

(1)砍树作业不安全,线路巡查人员发现树梢有放电烧焦痕迹,未申请线路停电。违反线路《安规》7.4.4“树枝接触或接近高压带电导线时,应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离。此前禁止人体接触树木”的规定。

(2)未与工区取得联系,未接到砍伐树木的口头或电话命令。违反线路《安规》5.3.6“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3)未采取防止树木倒落在导线上的措施,即开始违章砍树作业,违反线路《安规》7.4.3“砍剪树木应有专人监护,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的规定。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穿化纤衣服)。违反本规程4.3.4“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