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执法资格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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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一行人撞成轻伤。执勤民警叶某到达现场处理,经呼气检验,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叶某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发现驾驶证系借用李某的。叶某要求王某到交警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王某拒绝,将叶某打成重伤。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8毫克/100毫升。王某的行为构成(  )。(17年高级第4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8毫克/100毫升,没有达到醉驾的标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王某借用李某驾驶证,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王某的暴力行为造成民警重伤,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择一重处,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甲15周岁、乙17周岁,均为在校学生。甲在打篮球时,失手将球扔到场外,撞到醉酒的乙头上。乙摔倒,左手手腕骨折。甲拣球后转身想走,乙气急起身,一把将甲推倒致伤。经查,乙为轻伤,甲为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7年高级第7题) (1)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甲失手将球扔到乙头上致轻伤,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意外事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项说法错误。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僚等警械。因此,B项说法错误。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乙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民警询问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因此,C项说法错误。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乙将甲推倒致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乙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乙予以处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
妇女张某吸毒成瘾,某次吸毒后,产生幻觉,掐打自己10个月大的婴儿。下列对张某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4项的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第72条第3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张某吸毒,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A项错误。 (2)根据《禁毒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有证据证明吸毒成瘾人员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张某吸毒后产生幻觉,掐打自己的婴儿,应当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但根据《禁毒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根据《禁毒法》第39条第2款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张某哺乳的婴儿只有10个月大,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可以适用社区戒毒,为期3年。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3)根据《禁毒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高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该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社区康复的前提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张某不符合社区康复的条件。因此,D项错误。
伍某借用余某的身份证办手机卡,给余某1000元报酬,余某未接受。伍某用该手机卡上网发表某电视台主持人在国外有私生女的虚假贴文10条,点击、浏览量5000余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诽谤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伍某在网上发表某电视台主持人在国外有私生女的虚假贴文10条,点击、浏览量5000余次,属于情节严重,涉嫌诽谤罪。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2项的规定,出借居民身份证的,构成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余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伍某用于购买手机卡,涉嫌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因此,B项错误。 (3)伍某、余某2人对实施诽谤行为缺乏共同故意。伍某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余某涉嫌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因此,C项错误。 (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诽谤罪,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因此,D项错误。
李某(男,1967年生,2001年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刑满释放)于2012年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黑龙堂”,先后指使手下成员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关于李某的行为,请选出下列错误的说法:(  )。 (1)《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李某前罪释放已超过5年,且前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此,A项是错误项。 (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指使手下成员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此,B项是错误项。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李某涉嫌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C项是错误项。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因此,D是正确项。
下列行为中,请选出构成犯罪的选项:(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赵某购买菜刀并非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菜刀也并非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其盗窃自行车纯属临时起意,故不构成携带凶器盗窃,因此A不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该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钱某在地铁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不记名不挂失购物卡,构成扒窃,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B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孙某第一次盗窃行为与后两次盗窃行为相距超过两年,并非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故不构成多次盗窃,因此C不选。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李某盗窃行为与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均未达到追诉标准,因此D不选。
下列关于累犯的说法,请选出错误的选项:(  )。 (2)《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乙之前犯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故B项是错误项。 (3)《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法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故C项是错误项。 (4)《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丁2015年2月假释期满,2020年1月实施新的犯罪,未超过五年,构成累犯,故D项是正确项。
选出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  )。 (1)《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15周岁,走私毒品不负刑事责任,故A不选。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故B选。 (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盗窃自行车价值500元,不构成盗窃罪;之后其对黄某实施殴打也并非为了实施盗窃当场使用暴力,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故C不选。 (4)《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钱某3年前实施盗窃时17周岁,不构成累犯,故D不选。
刘某醉酒后驾驶汽车上路行驶,与驾驶摩托车的梁某相撞,梁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刘某于3年前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前刑满释放。请从下列选项中选出正确的说法:(  )。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刘某本次犯危险驾驶罪,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累犯,根据题干,其也不具有其他不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故B不选。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C选。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故D不选。
李某见邻居的摩托车(价值6000元)钥匙未拔,偷偷骑上摩托车出去兜风。行至一巷口处见一女子正在接电话,遂驾驶摩托车将该女子强行逼倒在地,夺过女子手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为逃避打击,李某将摩托车丢弃在野外,导致摩托车丢失。王某明知李某向自己出售的手机来路不正,因贪图便宜仍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自用。经查,王某3个月前因窝藏赃物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请从下列选项中,选出正确的说法(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李某强行夺取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A不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李某偷开摩托车后又将摩托车遗弃,导致摩托车丢失,构成盗窃罪,故B不选。 (3)《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故C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王某一年内因窝藏赃物被治安管理处罚,又实施收购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故D不选。
请从下列说法中,选出正确的选项:(  )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禁止走私出口黄金,而不禁止进口黄金,只有将黄金走私出口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故A不选。 (2)《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B选。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不选。 (4)《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不选。
个体工商户刘某拖欠税款,税务工作人员上门催收,刘某纠集亲属对税务工作人员实施殴打,致其中一人轻微伤。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但辩解自己的行为至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选出正确的选项(  ) (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刘某构成抗税罪,故A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虽然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B不选。 (3)《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故C选。 (4)《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只有逃税罪才有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抗税罪不存在这个问题,故D不选。
请从下列选项中,选出正确的说法:(  )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A选。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B选。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不选 (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D不选。
住在甲县的黄某与刘某等人赌博,黄某欠下刘某3000元赌债无力偿还,刘某追逼甚紧,黄某答应三天内将钱转入刘某银行账户。黄某见疫情期间口罩紧缺,遂在家中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称有口罩出售,并从网上下载图片作为样品。乙县某公司王某看到广告与黄某联系,两人约定以2元一只购买一万只口罩。黄某要求王某先付3000元定金,并提供刘某的银行卡账号,王某遂将3000元打入刘某账户。黄某得手后将王某电话拉黑,并告知刘某3000元欠款已经打入其银行卡内。王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请选出下列正确的说法:(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二条第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黄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3000元,构成诈骗罪,故A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三条: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刘某与黄某事先并未通谋实施诈骗,刘某不构成诈骗罪,故B不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五条:依法确定案件管辖(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甲县公安机关和乙县公安机关对诈骗案均有管辖权,故C选。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七条:涉案财物的处理……(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故D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