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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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0日晚7时许,S市某居民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案,死者为王某(男,1952年6月9日生,独居)。S市刑警大队民警小李和小杨在现场走访群众时,王某邻居陈某(女,1962年7月20日生,本地人)称当晚7时10分左右,曾看到一个剃小平头、大约30多岁、穿黑色T恤的男子在敲王某家的门。小区保安何某(男,1983年5月7日生,山东省籍)也反映,在同一时间段确实看见与陈某所述体貌特征相似的一名男子,骑一辆红色摩托车进出过小区。小李和小杨立即调取小区监控录像,经多方工作,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82年5月11日生,无业),并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大队领导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决定对李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并报本局局长同意在本省发布《通缉令》。8月15日,李某在外省C市被抓获归案后押解回S市。S市刑警大队立即在案发地派出所组织审讯,并全程录音录像,李某如实交代了罪行,后被送进市看守所羁押。在此期间,小李和小杨找到了证人陈某和何某,一起核实了发现李某的细节,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小李和小杨又出示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照片让陈某和何某确认,两人一致确认李某就是他们在案发当天见过的犯罪嫌疑人,小李和小杨据此制作了《辨认笔录》。请指出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在上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甲(男,1979年3月11日生,H市人)于2010年10月10日从H市离家到C市找工作,10月15日下午16时许,在C市见路边一辆面包车(价值5万余元)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男,1976年4月25日生,k市人)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当行驶至D市某偏僻处时,甲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熄火,让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绕S形疾驶,使乙摔倒在地昏迷(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乙清醒后立即向D市公安机关报警。在此之前,C市公安机关也接到了面包车车主的报警,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日后,A市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汽车号牌和群众举报,在A市一旧车交易市场将销赃面包车后携款准备离开的甲抓获,并将乙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万元)及面包车当场缴获。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 对本案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有哪些?2、 按照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本案应该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3、 如果上述公安机关对本案管辖存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王某,男,34岁,无业。张某,男,32岁,无业。赵某,男,33岁,无业。钱某,28岁,无业。孙某,男,22岁,无业。李某,男,21岁,无业。周某,男,24岁,无业。武某,男,27岁,无业。罗某,男,35岁,某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胡某,男,55岁,某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自2004年起,王某纠集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武某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一个名叫天龙会的组织。王某在当地称王称霸,组织一个建筑材料租赁公司,该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高价租用他们的建筑材料,否则王某就会派人恐吓。王某为了使别人惧怕自己,让孙某和李某制造了两只猎枪,并且常带在身上。王某等人与另一团伙双龙帮因抢夺地盘而群殴,该组织中钱某将对方的一个人打成重伤。罗某是该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与王某等人称兄道弟,关系密切,收到告发王某等人恶行的报案材料,就予以私自扣下,在省公安厅组织打击黑恶活动联查时,给王某等人通风报信。胡某是该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在天龙会的成员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收受王某的钱物,将本该判处刑罚的李某作了无罪释放的处理。后因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而案发,孙某和李某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参加天龙会制造枪支的事实,并对胡某、罗某、钱某和王某的罪行进行揭发。王某和钱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涉及罗某和胡某的案情只字不提。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涉案各人的刑事责任。
2007年5月5日晚,施某(1969年11月28日生)以伤害武某(女,1991年5月12日生)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其后施某到武某家,以闹事、扬言杀害武某全家及其亲属相威胁,使武某及其家人被迫不敢报警、忍受侵害,多次将武某带至上述地点实施奸淫,并对武某实际控制。 2008年5月12日,武某迫于施某淫威,介绍柳某(女,1991年5月14日生)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要柳某听话,不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与其认识,以便将她们控制去卖淫,从中牟利。2008年7月份,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以邀请一起玩为借口,分别将徐某(女,1990年6月12日生)和田某(女,1994年12月3日生)骗来与施某认识,与施某一起将徐某和田某强制带至施某家中,帮助施某对二人强行实施了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柳某拍摄了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其听从安排去卖淫,不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2008年7月底,施某先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在浴室八号包厢内卖淫(行业内称“敲大背”),并嘱咐吧台服务员张某,对男顾客需要服务的,要询问是“敲大背”还是“敲小背”(行业内称保健按摩),要“敲大背”的,直接安排到八号包厢,并收取服务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将其中八十元交给施某。后经张某安排,李某到该浴室八号包厢内要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要求李某搭救她。李某说: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付钱。徐某担心如不卖淫施某不会放过她,只好同意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在吧台付给张某嫖资人民币一百二十元。施某从中得款八十元。 2008年8月初,某企业老板姚某委托蒋某找个小妞儿耍一下,给钱。蒋某知道施某手中有小女孩,找到施某,说明来意。施某要田某去卖淫,田某不从,施某即强行将田某送至姚某企业宿舍内。田某称自己还未满十四周岁,是被逼迫卖淫的,恳求姚某不要为难她。姚某说:我是花了钱的,并不顾田某的哀求、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付款给施某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底,姚某到施某家中,付款人民币一千元后,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田某也愿意。 请分析以上述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南京王某和张某商量合伙制造毒品冰毒,他们联系到某化工厂供销员李某,谎称是农药厂需购买麻黄碱,李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8公斤麻黄碱卖给王某和张某,王张两人在住地制造出4公斤毒品冰毒进行平分。王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一上海人胡某,胡某从银行汇给王某30万元,后王某通过快递方式将2公斤冰毒寄给了胡某。 张某没有毒品销路,便找到出租车驾驶员吸毒人员朱某商量,要朱某帮忙介绍购毒下家并付给其报酬。朱某讲可以帮忙,但不敢要报酬,要了报酬性质就变了。后朱某介绍KTV妈咪许某到张某处购买了100克毒品冰毒,朱某没有拿任何报酬,为感谢朱某,张某在其家中请朱某吸毒3次。 许某有了毒品后,为了谋取利益,就对手下的坐台小姐们讲溜冰能减肥,以先免费提供冰毒等小姐们上瘾后再将毒品高价贩卖给坐台小姐,进而发展到由其联系吸毒嫖客让小姐去卖淫做冰妹,并威吓小姐不停其话就不提供毒品,小姐们无奈只得听其话。一个月内,许某就为10名冰妹联系了数百名嫖客,从中通过向冰妹和嫖客贩卖毒品并按比例提取卖淫介绍费获利数十万元,在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 后该案被公安机关破获,出租车驾驶员朱某如实交代了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在张某的隐蔽暂住地将张某抓获。张某在出事前与其妻约定如其制贩毒的事被查了,就将家中的毒品藏匿在山洞里,当张妻获知张某被抓后,将家中尚未出售的1公斤冰毒藏匿在山洞里,当公安人员询问张妻时,张妻拒不承认,后被查获。经查,嫌疑人王某10年前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1年、5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刑2年。 问:该案中王某、张某、李某、许某、朱某、张妻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为何种罪名?说明理由?有无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