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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重点文物修缮计划于201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8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C、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D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4:10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D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6、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8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8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8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8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与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9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于是D单位撤回了投标文件。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2)E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

7、某年7月27日上午7时40分左右,某车站正在进行的底板钢筋绑扎完成,需要将位于基坑1号快底板的电焊机运送到地面,起重指挥工遂用对讲机指挥塔吊丝机将起重吊钩移落到电焊机位置,准备起吊。起重吊钩移落到电焊机位置后,附近的2名钢筋工将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挂上吊钩,然后示意地面上的指挥工可以起吊。指挥工据此用对讲机指挥塔吊丝机起吊电焊及。在电焊机上升距底板3米左右时,电焊机的焊把线挂住了底板钢筋网。见此情形,先前吊挂电焊机的一名钢筋工冒险进入电焊机下方,想把挂住的焊把线拉开,此时,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突然滑脱,电焊机坠落,击中该钢筋工头部和肩部,致其当场重伤倒地,后经120救护人员证实身亡。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1)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不符合要求,在起吊过程中绳卡夹头松脱,导致电焊机坠落;

2)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不具备司索工资质的条件下进行电焊机吊挂,且未准受起重操作规程,在电焊机起吊过程中走到起吊物下方作业,被坠落的电焊及打击导致死亡。

间接原因:

1)在没有确保起吊物钢丝绳捆绑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指挥工盲目指挥起吊。

2)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钢丝绳索具存在安全隐患,无人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3)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

4)安全管理松懈,司索工无证上岗作业。

8、1994年9月,家家乐百货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向本市工商银行贷款15万元,期限2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百货公司用价值20万元的仓库作抵押,但银行没有要求百货公司提供任何有关仓库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办理抵押登记。1996年10月,贷款到期后,百货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百货公司抵押的仓库的拍卖款来受偿。人民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百货公司用作抵押的仓库是从市运输公司租赁来的。

问:(1)百货公司能否用仓库作抵押,为什么?

   (2)百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银行能否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