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文档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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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妻子乙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如下约定:甲婚前所有房产A和甲、乙共有房产B均归乙所有; 夫妻共同债务 50万元,由甲负责清偿; 儿子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每年支付教育费 10 000元,直到丙大学毕业。领取离婚证后,甲对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处理。 问:( ) 甲、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 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甲负责清偿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 丙考取大学时已满18周岁,离婚协议中关于丙的抚养费支付条款是否有效?( ) 甲对离婚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反悔,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 )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甲负责清偿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当然,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属于移转的债务承担行为,只在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据《婚姻家庭解释( )》第35条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 )离婚协议中关于对丙的抚养义务条款有效。依据《婚姻家庭解释( )》第41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据该规定,甲、乙离婚时对已经成年的丙,没有抚养义务。但是,甲、乙在协议中约定了各自对丙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属于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甲对离婚财产处理问题反悔,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依据《婚姻家庭解释( )》第7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甲、乙婚后共同经营一家企业,乙负责企业的财务工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感情破裂,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乙将100万元现金转入他人的账户,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股票全部抛出,所得款项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分居已满2年。100万元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乙用股票款偿还的债务系伪造的债务。离婚后,甲得知乙在离婚时还隐匿了50万元的财产,并用这50万元投资入股,现已增值到200万元。1年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问:( ) 乙在离婚诉讼中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 ) 乙对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 甲有权请求重新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 )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 )甲有权请求重新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为离婚时因乙隐匿而未分割的50万元及增值。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请求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为离婚时应分割而未被分割的财产。该财产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甲、乙结婚1年后生一子丙。甲在婚前与他人同居,婚后仍继续保持同居关系。 乙得知丙不是其亲生儿子,经亲子鉴定确认了这一事实。自此,乙与甲经常发生激烈冲突,夫妻感情破裂。期间乙经常得到丁的安慰,双方逐渐产生感情并同居生活。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甲同意离婚,但以乙与丁同居为由,也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甲婚后与他人同居并生子的事实成立,乙与丁的同居也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 问:( ) 甲是否因婚后与他人同居生子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 ) 乙是否因婚后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 甲、乙相互间应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 )乙对婚后与丁同居的行为,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乙有配偶而与丁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符合《婚姻家庭解释( )》第2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条件,因此导致离婚的,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过错方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 )甲、乙相互间应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婚姻家庭解释( )》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