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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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第五章内部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必要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2.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 3. 因事故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 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及其家庭状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查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供热管网运行方式,燃料供应和煤质情况,影响供热程度,供热参数变化过程等;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损失电量、减供负荷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 3.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应急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中暴露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原因和责任 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程制度不健全;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处理意见 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 对下列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理:在事故处理中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抢救、安置伤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第七章归档、统计与上报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存档 (一)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应在[]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 1. 政府部门及公司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领导批示。 2.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 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4. 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资料,物证、人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等。 5.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等。 6.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材料,包括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事故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7.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8.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9. 伤亡人员名单,死亡证明或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10.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1.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2.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包括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会议记录、文件。 13. 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应附事故调查报告)。 14.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15. 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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