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届新生制度学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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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 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昌理工学院章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国际 学生和自学考试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 科学管理 ,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 规范管理行为 ,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 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 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校坚持成功素质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模式 ,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 学校积极培育以校训 “ 追求卓越,走向成功 ” 为主要内容的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 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 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 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 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恪守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三 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 八 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 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 九 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 法权益。 第十 一 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 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 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 二 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 二十一 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 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的; (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 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 二十二 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 容: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 二十三 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 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 对学生的处分 , 坚持证据充分 、 依据明确 、 定性准确 、 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 二十四 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素质导师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
师和和班委会成员协商产生,候选人数量为班级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 2倍; 寝室长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本班级班干部投票产生; 院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学院 团委书记和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 标的 2倍; 校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校团 委书记和校级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各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 部指标的 2倍; 社团中的校级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 校社团指导中心 或各学院社团部干部投票产生 。 (  )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  )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  )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五条 奖励 (  )校级 “ 优秀学生干部 ”,奖励奖学金 3000 元 /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  )院、部级 “ 优秀学生干部 ”,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节 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业成功 、 就业成功的优秀应届普通本 、 专科毕业生授予 “ 优 秀毕业生 ” 称号 。“ 优秀毕业生 ” 分为校级 “ 优秀毕业生 ” 和院级 “ 优秀毕业生 ” 两个层 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七条 评选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 “ 优秀毕业生 ” 称号 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分 ( 计算办法同 “ 优秀学生标兵 ”, 学分计算时限为 大学期间)排名前 10 %的,授予校级 “ 优秀毕业生 ” 称号;排名前 11 %— 25 %的,授予院 级 “ 优秀毕业生 ” 称号。 (  )参评学分未进入前 10 %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校级 “ 优 秀毕业生 ”,不受比例限制:
屡教不改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毕业或中途转学、退学、休学、出国留学等,应到学生工作处办 理退房手续,并在 5日内搬离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特殊情况要经过学生工作处同意。未经学生工 作处或学院书记同意擅自留宿他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 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同寝室知情不报的,给予 严重 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实习生在校外集中实习期间不安排校内宿舍 , 实习离校前办理退宿手续 。 确需在校居住的,学生本人向素质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工 作处审批安排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来访时间为 9:00 — 21:00 , 来访人员需在规定来访时间内 , 凭 本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探访。探访完毕,宿管员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 时间 。 若因公务等特殊情况须进入学生宿舍 , 经宿管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 第二十条 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 (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 物品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管制刀具或其他易伤及他人的危险物品;禁止 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烧煮、烹饪;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有 关法律规定的 ,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下列电器,出现下列情况的,学校有权收缴违章电 器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宿舍线路短路、宿舍火警等不 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