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考试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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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某酒店新招聘一名员工贺某。根据酒店内部规定,贺某一周内只能观摩学习。三天后顾客钱某来住店,恰逢经理葛某不在。贺某根据房价牌信息,告知钱某每晚房价960元并直接为其办理入住。钱某信用卡预授付款总金额为10920元,其中有7晚的房费6720元,剩余为押金。但该价牌的价格是之前的淡季价,现阶段每晚价格是1280元,贺某对此不知情。钱某退房后收到短信通知扣款8960元。因多扣2000多元,钱某要求酒店解释并退款。葛某回复称是员工弄错价款,坚持不退款。请问钱某要求酒店退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酒店是否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合同? (  )钱某要求酒店退款能得到法律支持。贺某作为酒店员工,告知房价并办理入住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酒店承担民事法律后果,酒店不能以酒店内部的工作规定来约束客户,因此,贺某的行为代表酒店与钱某形成了协议关系,且没有无效事由,协议生效,酒店应返还多收取的2000多元。 (  )不可以撤销该合同。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例中,钱某入住的酒店房价应收8960和已收6720的差异2240元,2240元的差价与房价相比较,并不属于对酒店住房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因此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不能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1457.<通用>A直属海事局下属的B分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某内河水域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某船的船员C未按规定记录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在进行调查取证后,决定对船员C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问: (  )船员C对海事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应以谁作为复议机关?为什么? (  )若船员C想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为什么? (  )应以A直属海事局作为复议机关。 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的海事部门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海事局的上级A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  )船员C想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因为该处罚不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不需要复议前置。 原因: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依据上述法条B海事局对船员C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不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船员C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通用>2021年10月20日,T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T市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同年7月至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5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T市S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  )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5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 (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违法。 (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当前营业执照仍然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企业获得的营业执照也是一种许可证件。T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属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不合法。 (  )不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通用>为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甲县政府2018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同意关停甲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排污的批复》,将该地生产经营多年的某企业经营场所划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并关停该企业,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其排污口关停工作,但对后续工作未作出安排。2019年5月,县生态环境局全面关停企业排污口,该企业正式停产。2020年7月20日,某企业向甲县政府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申请:因已不能在原地生产,请求甲县政府按照企业被整体征收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免除关停期间的税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甲县政府未予答复。2020年12月2日,该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补偿。被告答辩称,关停企业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关停决定提出异议,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应受理;企业经营场所涉及的饮用水受益地区为邻近的乙县,甲县不是饮用水受益地区,故甲县无补偿义务。 (附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若企业对关停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被告,为什么?(  )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什么?(  )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  )被告为甲县政府。理由:甲县政府通过《关于同意关停甲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排污的批复》作出了对该企业的关停决定,作出该关停决定的行政主体为甲县政府,因此被告为甲县政府。 (  )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本案该企业是对甲县政府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而被告为甲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因而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即责令被告甲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该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尚需被告甲县政府进一步调查裁量确定补偿标准的,法院应当判决甲县政府调查处理后进行答复。 理由: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被划入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前,已合法取得相关证件,并在被关闭前持续正常经营,其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而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稳定有预期,若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