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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毒品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本条规定,“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故B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陶某应当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合并处罚。故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甲是某社会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其舅舅乙经营的水泥厂排放有毒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为逃避处罚,甲为乙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甲构成()。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环境污染罪。乙构成环境污染罪,甲不构成,故此A项排除;(2)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这里甲虽然为乙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只有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才构成包庇罪,故此B项排除;(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C项为甲的罪名;(4)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甲的单位为社会第三方机构,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D项排除。综上,本题选C。
胡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造毒品的原料醋酸酐达到定罪数量标准的50%。下列情形中,胡某不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是(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故A项3人不构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故B项8个月符合该条件;(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故C项雇佣未成年人为其生产制毒物品构成;(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故D项3年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内受过构成;综上,本题选A。
赵某经营造纸厂,为偷排废物不被发现,侵入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排污口的采样设备,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赵某构成()。 (1)赵某为偷排废物不被发现的犯罪目的,而采用侵入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排污口的采样设备的方法,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题目未交代赵某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故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赵某侵入系统,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后果,其行为单独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故B项正确 (3)只有两种不同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并发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两种不同行为要具有高度伴随的关系,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后实施诈骗、盗窃车辆后为了销赃伪造印章、证件的。本题中,赵某为了偷排废物不被发现,采用侵入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方法,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后果。从常识判断,并不具有牵连犯特征。赵某仅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必并罚。 (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列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理正确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数额不大但构成多次抢夺,也能达到够抢夺罪的标准。故此A项定性不正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故此C中陈某为实施诈骗利用互联网发布大量信息,情节严重。无论是否已得到财物,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故此D项中彭某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构成诈骗罪。
刘某想做生意,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吴某放学之机,将其骗到一旅社内,电话要挟吴某的父亲用5万元换孩子,否则就撕票。吴父按照刘某的要求将钱交到指定地点,刘某将吴某身上的500元钱抢走后放其回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当( )。 (1)敲诈勒索罪的实施威胁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人,而绑架罪实施威胁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人。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是将来要实施,而绑架罪的暴力威胁内容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不会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予以隐藏控制。因此认定敲诈勒索罪是错误的。故A项错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九条第3点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故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 (3)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一、犯罪的手段不同,绑架罪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抢劫罪则是在对被害人暴力威胁后当场劫取财物。二、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绑架罪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抢劫罪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本案嫌疑人在绑架既遂后,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构成抢劫罪。有两个犯罪行为,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故此D项错误 (4)对于第(2)点的观点,能不能数罪并罚,其实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九条第3点规定,是错误的。因为其一,吴父按照刘某的要求将钱交到指定地点刘某的绑架行为已经既遂。绑架既遂后又实施了抢劫行为,对刘某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法理上来讲没有重复评价。其二,相比抢劫既遂后又实施绑架行为,因为没有特殊的规定,而必须数罪并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明显不公正。其三,假定绑架既遂后,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也是要以绑架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的。从法理上讲,本案应当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既然这么规定,那么我们只能将错就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甲见丙(女,13周岁)很漂亮,想与其发生性关系,要其朋友乙帮忙做通丙的思想工作,让丙自愿来与甲发生性关系。乙说丙尚未满14周岁,想吃嫩草要付出代价,如工作做成要甲付给其人民币5000元。甲同意。乙利用与丙系邻居关系的便利条件,将丙带至家中看黄色录像,诱惑其对性产生好奇,后要丙与甲在乙家中模仿黄色录像中性行为,并给3000元。甲与丙发生性关系的愿望得到实现,后付给乙人民币50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1)介绍卖淫罪,是指嫌疑人以“拉皮条”、介绍嫖客的方式帮助卖淫女卖淫,其要求卖淫女对自己卖淫的行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该题中,丙自己主观上并没有卖淫的意愿,而是基于乙引诱而与甲发生性关系,故乙不构成介绍卖淫罪,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丙系13岁的幼女,乙诱惑丙与甲发生关系,并给予丙3000元,主观上有引诱乙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引诱丙卖淫的行为,故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B项正确; (3)在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罪名解析中规定,引诱与容留不同的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引诱与容留同一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C项错误;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2013/10/23),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诱惑丙与甲发生关系,并给予丙3000元,主观上有引诱乙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引诱丙卖淫的行为,故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而不定强奸罪的共犯,故D选项错误。
甲欠乙债务5万元,乙向甲多次催讨,甲都未归还。为追回债务,某日乙伙同丙将甲骗到一废旧厂房内捆绑关押,然后电话告诉甲的妻子拿6万元赎人,多出的1万元属于利息和讨债的费用。乙和丙的行为构成( )。 (1)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本罪要件为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主观故意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他人财物。本案中乙对甲妻子索要钱款主观上为索要债务欠款,主观目的为索要久拖未还的债务,多出的1万元乙主张为利息和讨债的费用。因甲欠债时间未体现,无法认定是否属于合法利息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故此A项错误。 (2)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乙和丙对甲实施捆绑关关押主观故意为索要久欠未还的债务,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三款内容,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故此B项正确。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罪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内容,刑法中没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罪这一罪名,且本案中乙和丙对甲实施了捆绑关押,已属情节严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故此C项错误。 (4)绑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提出不法要求,且实施本罪行为伴随未满足不法要求会实施对被绑架人员的暴力伤害等行为的威胁。本案例中甲存在多次未还债务情况,乙和丙的犯罪目的为索要债务欠款,且案例中未体现不满足要求会对甲实施进一步暴力侵害的威胁,不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故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