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晋升法律知识题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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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不构成立功的是( )。 (1)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条: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本题甲是唯一知晓裴某手机号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法掌握斐某的手机号,甲又主动将号码提供给侦查机关,从而抓获裴某,甲的行为符合这项规定,构成立功。故此A项错误。 (2)关于印发《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本题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赵某,构成立功。故此B项错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四条第3项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因此,本题丙没有立功表现。故此C项正确。 (4)根据《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第三条第二款: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围。犯罪分子只提供上述基本信息的,不应认定为立功。因此,本题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体貌特征是应当供述的范围,不属于立功。故此D项正确。
下列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中的八种行为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抢劫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此本题中15周岁的甲抢劫公务人员的枪支,构成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题要求选择不正确的说法,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并造成重伤、死亡后果,都构成犯罪。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本题中15周岁的乙实施绑架行为并杀死人质,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绑架罪。而本题要求选择不正确的说法,故此B项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本题要求选择不正确的说法,故此C项错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精神是否正常为标准,犯罪后得了精神病,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丁在实施抢劫时精神正常,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选项说法错误,而本题要求选择不正确的说法,故此D项正确。
15岁的中学生刘某,因迷恋电子游戏,在电子游戏厅老板赵某的唆使下,闯入附近一居民家中行窃5000元。刘某见该居民家中只有12岁的女童一人在家,遂起歹念,予以强奸后逃离。对刘某、赵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因刘某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其构成强奸罪,不构成盗窃罪。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本题中刘某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其不构成盗窃罪,赵某教唆刘某实施盗窃,系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不适用此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对间接正犯的从重处罚规定。而且,就算赵某构成了盗窃罪的教唆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故此B项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赵某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被教唆者刘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已超出其教唆范围,其对刘某的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赵某犯盗窃罪予以刑事处罚。故此C项错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构成强奸罪,且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此D项正确。
王某蓄意杀害孙某。某天,王某看到孙某正在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孙某是熬药给牛治病,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王某的行为属于( )犯罪形态。 (1)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因为本案中王某已经将毒药投入孙某的药里面,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明显不属于预备状态,故此A项错误;(2)根据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的关键,本案中王某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未放弃或者有效阻止结果发生,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22、23、24对犯罪形态的规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实现了犯罪目的,称之为犯罪既遂,本案中王某实施了投毒的犯罪行为,但是其未料到毒药是给牛吃的,未毒死孙某,未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二十三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此案中王某实施了投毒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甲因与车间主任乙不和,欲除之而后快。某日,甲将炸药带进车间,点燃后借故溜出,结果不仅炸死了车间主任,还炸伤了3名工人,价值数百万元的生产设备、厂房一并被炸毁。甲的行为构成( )。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本题中甲侵害对象不仅包括特定的乙,还包括不特定的其他工人,且侵犯客体不仅是生命权,还包括公共安全,故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题中甲明知使用炸药会危及公共安全,仍然使用炸药在车间爆炸,导致四人死亡以及生产设备、厂房等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故此B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本题中甲侵害对象不仅包括生产设备和厂房,还包括乙和工人的生命,且侵犯客体不仅是财产权,还包括公共安全,故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本题中甲侵害对象不仅包括特定的乙,还包括不特定的其他工人,且侵犯客体不仅是生命权、健康权,还包括公共安全,故此D项错误;
王某家中的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西原封未动。王某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然来取,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他把箱子中的物品取出,装入爆炸装置,放回原处。后来,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了箱子,打开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 )。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定罪的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因为本案例中王某只是为了报复窃贼,而没有杀死清洁工的主观意愿,故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是指行为人故意以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而本案中王某为了报复窃贼主观上故意放置了爆炸装置,客观上实施了又引发爆炸导致清洁工(不特定人)死亡的后果,王某的行为符合爆炸罪,故此B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过失,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系故意放置了爆炸装置而导致清洁工的死亡,不是过失所造成的,故此C项不正确; (4)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从法条上理解,本罪的危险方法是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概括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而本案中的清洁工系爆炸装置发生爆炸而死亡,而不是其它危险方法所致,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甲是某厂车间电器设备维修工,值班期间发现电气设备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车间主任扣发自己工资不满,故意不予维修,结果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某甲的行为构成( )。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放火罪的客观行为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放火的方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甲因对扣发工资不满,主观上故意不予维修,造成火灾,发生严重损失,构成放火罪,故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甲系故意不予维修,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为,因此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渎职罪是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因抽烟、点火不慎引起火灾等,成立失火罪。甲系在车间中故意不维修,造成的火灾,因此不属于失火罪,故此D项错误。
王某(29岁)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25岁)合谋,由赵某将王某承包的县汽车站的一辆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属于该汽车站,投保人也为该汽车站),事后付给赵某酬金。两日后,赵某携带汽油到该汽车站,将王某停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多元。当时在站内停有10余辆其他车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保险公司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8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为王某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合谋,由赵某将王某承包的县汽车站的一辆客车烧掉,事后付给赵某酬金,该两人具备共同犯罪的行为,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对熟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焚毁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赵某携带汽油到该汽车站,将王某停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多元。当时在站内停有10余辆其他车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放火可能会烧毁家属楼、加油站和其他车辆等物,该赵某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即时发生实际损害的危险状态,该两人构成放火罪,故此B项正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德行为,该王某是直接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和赵某合谋,由赵某将王某承包的县汽车站的一辆客车烧掉,向保险公司骗取赔偿款8万元,故赵某、王某也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是王赵两人以放火为手段,实施保险诈骗,其行为属于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想象竞合,因择一重罪处罚,故此C项错误; (4)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属于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想象竞合,放火罪重于保险诈骗罪,应选择一种重罪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