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劳动关系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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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出段某、王某、李某3名集体协商代表,由于协商代表与公司就工资等集体合同条款谈判一月也未达成共识,谈判陷入僵局,双方约定一个月后继续协商。期间,公司对谈判代表的表现十分不满,以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扣发了3人一个月的工资;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李某因精神压力较大旧疾复发不能继续从事集体协商工作,公司以李某是协商代表不能随意更换拖延协商。请问,公司哪些做法不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公司不应扣发3名谈判代表的工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  )王某作为协商代表,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未出现明显违法违纪行为,其劳动合同不应到期终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协商代表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李某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协商代表的职责,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造成了协商代表空缺,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协商代表因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15日内依规产生新的代表。
2014年李某入职某商务公司工作,2018年7月商务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并申请当地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商务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以前付清李某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款项12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李某害怕商务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2018年8月20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当日告知李某不予受理。请问,该仲裁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合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本案中,李某与商务公司2018年8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自第二日即生效,双方依法应在2018年8月16日前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李某延至2018年8月20日才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未与商务公司共同提出,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2017年11月1日,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安全员,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物业公司未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张某休息日工作30天,物业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2019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办理离职手续时,双方对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产生争议。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物业公司认为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9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30天休息日加班工资。请问张某的请求合理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张某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的要求。适用主体主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适用程序要求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物业公司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张某所在的安全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审批。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实行标准工时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
2019年3月4日,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窗口反映,其于2018年1月至12月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服装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向其支付201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王某递交了《投诉登记表》,提供了工作证、工资条、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等材料。负责窗口接访工作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联系了服装公司。该服装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陈某称,公司从未招用过王某,也不认识王某。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认为因王某无法证实其与该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亦否认招用过王某,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本案例中能否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对王某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能够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例中,王某提供了“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  )和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材料,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张某某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正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王某的投诉事项符合上述规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