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2010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14车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13车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 亩上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 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攻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问题:(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什么?